離婚

日期

2024-12-10

案號

TYDV-113-婚-468-20241210-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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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468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原告本件請求與被告乙○○離婚,屬家事訴訟事件,係非因財 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 二、惟原告起訴未繳納上開裁判費,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翁健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趙佳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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