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日期

2024-12-26

案號

TYDV-113-婚-496-20241226-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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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496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原告請求離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 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 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翌日起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羅詩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古罄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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