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YDV-113-婚-59-20241230-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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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59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原告本件請求與被告甲○○離婚,屬家事訴訟事件,係非因財 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 二、惟原告起訴未繳納上開裁判費,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翁健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趙佳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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