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扣押
日期
2024-12-06
案號
TYDV-113-家全聲-6-20241206-1
字號
家全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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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全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官文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琬茜 上列當事人間因離婚等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所為之110年度家全字第14號假扣押 裁定撤銷之。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前因離婚(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等事件,聲請本 院對相對人以110年度家全字第14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及民事裁定書可稽。茲聲請人以兩造就上揭本案已經在臺灣高等法院調解成立,假扣押原因消滅,為此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3條第1項前段,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家事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李貞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