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同居

日期

2024-11-05

案號

TYDV-113-家婚聲-1-20241105-2

字號

家婚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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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婚聲字第1號 抗 告 人 即聲請人 乙○○○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履行同居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 年9月26日本院所為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 用。查本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 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 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家事第一庭法 官 劉家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温菀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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