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1-01
案號
TYDV-113-家救-102-20241101-1
字號
家救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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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救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林○樺 代 理 人 吳秀娥律師 相 對 人 申○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查聲請人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即本院113年度家財 訴字第39號案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並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申請法律扶助,已獲該會審核准予扶助等情,業經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審查表、專用委任狀以為釋明,且其所提起之訴訟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蘇珮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