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2-12
案號
TYDV-113-家救-119-20241212-1
字號
家救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救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鄧○蓁 代 理 人 林哲倫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113年度監宣字第1 215號),因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經聲請人提出戶口名簿、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准予扶助證明書以為釋明,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事件卷宗核閱無訛,經核其所為聲請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珮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