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2-23
案號
TYDV-113-家救-124-20241223-1
字號
家救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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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救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張福光 相 對 人 張耀光 張藝騰 張桂珍 張綾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準用非訟事件法,而非訟事件法對訴訟救助則漏未規範,自應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以下有關訴訟救助之規定。而所謂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並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者而言。再者聲請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請求救助之事由,是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無依職權調查或定期命補正之必要。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張耀光、張藝騰、張桂珍及 張綾綘等4人提起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由本院以113年度家親聲字第627號事件審理中,並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惟未提出任何證據釋明其 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依上開說明,其聲請本件訴訟救助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兆琳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施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