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0-11

案號

TYDV-113-家救-93-20241011-1

字號

家救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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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救字第93號 聲 請 人 甲○○ 乙○○ 丙○○ 兼上三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丁○○ 共同代理人 方怡靜律師 相 對 人 戊○○ 上列聲請人因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聲請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事件,已 獲得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復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申請法律 扶助,經其審查資力及案情後全部准予法律扶助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為證。又聲請人之聲請,已由本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509號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等事件受理在案,形式上亦非顯無理由。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符合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蘇昭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啓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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