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時處分
日期
2025-03-24
案號
TYDV-113-家暫更一-1-20250324-3
字號
家暫更一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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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暫更一字第1號 抗 告 人 余成俊 相 對 人 余廷榮 代 理 人 吳宜臻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輔助宣告等抗告事件,聲請暫時處分,對 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本院113年度家暫更一字第1號裁定提 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伍日內,補繳抗告費新台幣壹 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 徵收費用新台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且為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之家事非訟事件所準用。又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抗告。上揭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之規定,亦有準用。 二、查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本院113年度家暫更一 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李佳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傳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