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時處分

日期

2024-12-25

案號

TYDV-113-家暫-31-20241225-1

字號

家暫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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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暫字第31號 聲 請 人 潘惠茹 代 理 人 何昇軒律師 相 對 人 黃梓禕 代 理 人 劉欣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等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 112年8月29日本院110年度家親聲字第640號、111年度家親聲字 第49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並於抗告期間聲請暫時處分,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之聲請意旨略以:兩造為夫妻,育有未成年子女黃博 廷(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黃博廷即將於113年暑假後即113年8月就讀小學一年級,而黃博廷目前與聲請人同住於臺東縣○○里鄉○○村00鄰○○○00○0號住處,該學區之國小為臺東縣大王國民小學,然黃博廷之戶籍仍設籍在桃園市○鎮區○○路00巷00號即相對人之戶籍地,依照臺東縣113年度國民中小學入學流程,臺東縣之各戶政事務所需於113年3月25日前,將設籍之學齡兒童造冊,3月29日前各學校即要寄發該學籍內之入學通知單,相對人拒絕將黃博廷之戶籍遷至聲請人之戶籍地,將導致黃博廷無法完成一年級註冊及相關就學程序,恐對黃博廷生活及學習不利,為黃博廷之最佳利益考量,有為暫時處分之急迫性及必要性,故聲請於本案(112年度家親聲抗67號)調解成立、撤回或裁定終結確定前,相對人應配合將黃博廷之戶籍地遷移事項交由聲請人自行決定,以協助黃博廷就學所需。 二、相對人答辯略以:聲請人計畫讓黃博廷就讀之臺東縣大王國 民小學,依公布之課程內容僅單純授課國語、數學,並佐以生活、體育、健康之課程,課程並非多元,對於第二外語未有規劃,又相對人發現黃博廷學習程度明顯落後同年齡,希望黃博廷能返回桃園就讀小學,反觀黃博廷戶籍之學區國小為山豐國小,課程豐富,每週一有外師授課,對於子女提早培養第二外語有明顯幫助,考量黃博廷之最佳利益,應讓黃博廷113年9月返回桃園居住,以順利就學,請求駁回聲請等語。 三、按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第一項暫時處分,得命令或禁止關係人為一定行為、定暫時狀態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關於得命暫時處分之類型及其方法,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暫時處分,非有立即核發,不足以確保本案聲請之急迫情形者,不得核發,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4 條亦有明定。揆諸其立法理由,係基於家事非訟事件之職權性及合目的性,並為因應本案裁定確定前之緊急狀況,避免本案請求不能或延滯實現所生之危害,是「確保本案聲請之急迫性及必要性」即「暫時處分之事由」,應由聲請暫時處分之人,提出相當證據以釋明之。             四、經查:黃博廷現已入學,與相對人同住,並就讀桃園市山豐 國小等節,業經聲請人陳稱:黃博廷已目前就讀桃園的山豐國小,是相對人在113年8月間與黃博廷會面交往後,未將黃博廷帶回臺東,直接帶黃博廷回桃園居住等語;相對人陳稱:我們有知會聲請人要將黃博廷帶回桃園唸書,目前黃博廷之戶籍在桃園,有致電臺東的學校,校方表示若戶籍不在臺東,是無法在臺東辦理入學,所以目前讓黃博廷與相對人同住,並讓黃博廷就讀桃園的山豐國小等語。則縱兩造雖就是否有事前知會聲請人要將黃博廷帶回桃園就學乙節有所爭執,惟黃博廷現已入學,就讀山豐國小,依首揭說明,暫時處分,非有立即核發,不足以確保本案聲請之急迫情形者,不得核發,則黃博廷既已於113年8月間就學,則聲請人所指黃博廷恐無法完成一年級註冊及無法就讀國小一年級,對黃博廷生活及學習不利等情形顯已不存在,實難認聲請人之聲請有何急迫、必要性存在,聲請人並未再就急迫性及必要性提出相當之證據以釋明,尚難認於法院本案裁判確定前,有命為暫時處分之必要。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家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裕民                   法 官 劉家祥                   法 官 李佳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傳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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