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時處分
日期
2025-01-24
案號
TYDV-113-家暫-57-20250124-1
字號
家暫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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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暫字第57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董郁琦律師 呂岱倫律師 相 對 人 乙○○ 代 理 人 李佩珊律師 複 代理人 黃子容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暫時處分,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 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暫時處分,非有立即核發,不足以確保本案聲請之急迫情形者,不得核發;暫時處分之內容,應具體、明確、可執行且以可達成本案聲請之目的者為限,並不得悖離本案聲請或逾越必要之範圍,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4條、第5條亦分別訂有明文。而衡諸暫時處分之立法本旨,係為因應本案裁定確定前之緊急狀況,避免本案請求不能或延滯實現所生之危害,是確保本案聲請之急迫性及必要性即為暫時處分之事由,應由聲請暫時處分之人,提出相當證據以釋明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原為夫妻,兩造育有未成年 子女丙○○。兩造於110年10月19日簽立離婚協議書,約定丙○○之權利義務由聲請人單獨行使,由相對人每月給付新臺幣(下同)1萬6,300元之扶養費。嗣相對人對聲請人提起確認離婚無效訴訟,由本院以112年度婚字第158號事件審理,惟相對人自111年8月起即未給付丙○○之扶養費,聲請人月薪約2萬7470元,須繳貸款及獨力扶養丙○○,實難負擔聲請人及丙○○每月基本生活開銷,有陷於生活困難之情形,爰依家事事件法第85條及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提起本件聲請,並聲明:相對人應於本院112年度婚字第158號確認離婚無效事件撤回、調(和)解成立或裁判確定前,按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聲請人關於丙○○之扶養費1萬6,300元,如遲誤1期履行,其後之6期,視為亦已到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於112年所得為62萬9,034元,名下財產總額有 181萬3,011元,有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之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在卷可稽(113家親聲179號卷第26至32頁),足見聲請人現仍有一定資力扶養丙○○,尚難認因相對人未給付扶養費即致丙○○之權益有受侵害之急迫危險,而與暫時處分之核發要件不符。綜上所述,聲請人未能釋明本件有核發暫時處分確保本案聲請之急迫性及必要性,從而,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6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兆琳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施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