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YDV-113-家繼簡-3-20241231-1

字號

家繼簡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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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簡字第3號 原 告 方孟超 訴訟代理人 蔡旻哲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雪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民國一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以前,具狀補正被繼承人方 雨庵之「全部遺產」清單(須包括且不限於原告所主張「被告方 偉珍代被繼承人收取債權之金額」及其計算式、相關證據、方偉 珍與被繼承人間債權債務之法律關係),並敘明本件請求之「應 受判決事項聲明」(提出原告就各遺產主張之分割方案),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請求分割遺產,應以全部遺產為整體分割,不得以遺產中 之各個財產為分割之對象(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482號判決參照);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而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家事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之規定,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並未將被繼承人方雨庵之「全部遺產」均列 為遺產分割標的,且原告亦未提出遺產分割方案。茲限原告於主文所示期限內補正如主文所載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甘治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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