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YDV-113-家繼訴-16-20241230-2

字號

家繼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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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6號 原 告 黃莓翠 被 告 簡黃秀珠 住○○市○○區○○路0段00巷0弄00 號0樓 黃德福 黃德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又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準用之。 二、經查,原告黃莓翠提起訴訟,未繳第一審裁判費,屬起訴不 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本院依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8萬9,232元,原告業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收受該裁定,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原告僅曾於113年11月28日繳3萬9,232元,逾期未補正前開事項,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查詢本院收費處簡答表各1紙附卷可證,依上揭說明,本件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條、第9 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兆琳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施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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