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等

日期

2024-11-19

案號

TYDV-113-家繼訴-19-20241119-1

字號

家繼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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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9號 原 告 吳師辰 被 告 吳許銀 吳振忠(境外,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 吳淑媖 吳淑琴 吳秀錦 吳燦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970元 。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又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未繳納第一審裁判 費,而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價額計算自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所占應繼分比例定之。本件原告請求分割遺產之總價額係256萬6,886元,且原告應繼分比例為1∕7,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6萬6,6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970元,爰定相當期間命原告補繳裁判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即依法駁回其訴。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 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兆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施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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