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日期
2024-11-28
案號
TYDV-113-家繼訴-27-20241128-2
字號
家繼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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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2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映君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王映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3年10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被上訴人起訴主張被繼承人吳鳳桂所遺遺囑 侵害被上訴人特留分,而行使特留分扣減權,請求上訴人塗銷依 該遺囑就被繼承人吳鳳桂所遺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 )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經本院判准,因被上訴人提起本件訴訟, 其聲明所為請求之目的,僅係在回復其就被繼承人吳鳳桂所遺系 爭不動產之特留分,是本件訴訟標的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 應以系爭不動產按被上訴人特留分比例計算,又依卷附財政部北 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系爭不動產之價額總計為新臺 幣(下同)4,392,600元(詳附表) ,是本件訴訟標的即上訴人 之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1,098,150元(系爭不動產價額4,392,600 元×原告特留分1/4=1,098,15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835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羅詩蘋 附表: 編號 財產名稱及種類 權利範圍 價額(新臺幣) 1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2,918,520元 2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全部 1,001,880元 3 桃園市○○區○○路0號建物 全部 472,200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古罄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