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2-04

案號

TYDV-113-家繼訴-30-20241204-1

字號

家繼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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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30號 原 告 彭杰陵 訴訟代理人 許峻鳴律師 被 告 彭統陵 彭秀彩 彭秀梅 彭海陵 前列彭秀彩、彭海陵共同 訴訟代理人 葉美雲 被 告 彭蘭惠 彭盈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226 元。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又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業據其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下同)2,000元。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價額計算自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所占應繼分比例定之。本件原告請求分割遺產之總價額係1,214萬4,120元(不動產共計980萬9,592元,存款共計233萬4,528元),此有全國財產稅額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各1份在卷可稽,且原告應繼分比例為1∕7,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734,874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8,226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2,000元,原告尚應補繳16,226元。爰定相當期間命原告補繳裁判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即依法駁回其訴。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 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李佳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傳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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