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0-07
案號
TYDV-113-家繼訴-40-20241007-3
字號
家繼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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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40號 原 告 黃淳淇 黃美蘭 陳佳宏 被 告 陳偉順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6日所為之判 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正本所列附表一被繼承人黃月娥所留之遺產編號9新 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其中面積欄位有關「233.52平方 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223.52平方公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蘇珮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