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日期
2025-01-10
案號
TYDV-113-家繼訴-59-20250110-1
字號
家繼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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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59號 原 告 戴秀桃 訴訟代理人 尹良律師 孫穎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戴樺等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 ,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4,365元。按提起民事訴 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 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 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 家事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之規定準用之。本件係屬因財產 權關係為請求之家事訴訟事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後又追加備位 聲明,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應為12,522,229元,依家事事件法第 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裁判費122,264元 ,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14,365元,尚應補繳107,899元,茲 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甘治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