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遺產分割協議
日期
2024-11-20
案號
TYDV-113-家繼訴-85-20241120-1
字號
家繼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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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85號 原 告 鍾勝發 訴訟代理人 高文洋律師 蔡淑湄律師 康皓智律師 被 告 鍾勝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遺產分割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92,526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家事庭 法 官 姚重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 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