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遺產分割協議
日期
2024-12-11
案號
TYDV-113-家繼訴-85-20241211-2
字號
家繼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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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85號 原 告 鍾勝發 訴訟代理人 高文洋律師 蔡淑湄律師 康皓智律師 被 告 鍾勝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遺產分割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又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上揭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請求履行遺產分割協議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未據原告繳納。本院前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翌日起2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11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佐,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繳納,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家事記錄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稽,是其起訴自屬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 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家事庭 法 官 姚重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