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5-03-14
案號
TYDV-113-家繼訴-92-20250314-2
字號
家繼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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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92號 原 告 陳雙蓉 訴訟代理人 林進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莫君毅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 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家事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之規定準 用之。本件係屬因財產權關係為請求之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 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 幣(下同)815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甘治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