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續審判
日期
2024-11-25
案號
TYDV-113-家續-1-20241125-1
字號
家續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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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續字第1號 請求人 即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江曉俊律師 張煜律師 上列請求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乙○○間因履行離婚協議事件( 本院112年度家訴字第26號)於訴訟中成立和解,請求人請求繼 續審判(重新審理)事件,請求人起訴未據繳納聲請費。按請求 繼續審判者,應繳納第84條第2項所定退還之裁判費。民事訴訟 法第380條第3項定有明文。依此,請求人於本件應繳納之聲請費 用為新臺幣(下同)69,659元(即相對人於原案已繳納之裁判費 104,488元,因和解成立依據同法第84條第2項得聲請退還該審級 所繳裁判費3分之2之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請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可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堯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