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收養
日期
2025-03-17
案號
TYDV-113-家聲抗-26-20250317-2
字號
家聲抗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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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聲抗字第26號 抗 告 人 即被收養人 生 母 林怡君 相 對 人 即 收養人 威廉 傑佛瑞 科莫 二世(William Jefferson C- omer,Jr.)住址詳卷 瑪麗亞 柯絲頓 西克里斯特-科莫(Mariah Kirst- en Secrest-Comer)住址詳卷 共 同 代 理 人 高敏足 複 代理人 高季汝 相 對 人 即被收養人 林歆羽(住址詳卷) 法定代理人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局長陳寶民 關 係 人 即被收養人 生 父 林明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所為 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理由欄關於相對人即收養人姓名「 Marian Kirsten Secrest-Comer」之記載,應更正為「甲○○ ○○○ ○○○○○○○ 」。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之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家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裕民 法 官 羅詩蘋 法 官 王兆琳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施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