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

日期

2024-12-16

案號

TYDV-113-家聲-105-20241216-1

字號

家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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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聲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徐俊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 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關於債權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第127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係聲請命被繼承人温兆德之繼承人提出遺 產清冊,依上開法條規定,應專屬繼承開始時温兆德之住所地法院管轄,而依聲請人所提出之温兆德除戶戶籍謄本所載,温兆德死亡時之住所地為新竹縣○○鄉○○○000號;準此,本件應專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本件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可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堯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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