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卷
日期
2024-11-12
案號
TYDV-113-家聲-107-20241112-1
字號
家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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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聲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王慈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伊為被繼承人柯培坪(已歿)之債權人,其繼承 人曾向本院93年度繼字第654號聲明限定繼承事件,並經裁定准許,爰聲請閱覽上述事件卷宗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亦有明文。又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是第三人僅於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且經法院裁定許可,方得閱覽卷內文書。 三、查柯培坪曾向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申領信用卡,該公司 嗣於98年與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豐銀行)合併,並以永豐銀行為存續公司,柯培坪至今尚有新臺幣(下同)58,515元未清償,繼承人柯素貞、柯亮均、柯怡安、柯素琴嗣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經本院93年度繼字第653號事件准予備查;繼承人柯培駿聲明限定繼承,經本院93年度繼字第654號,裁定准許,上開各情有柯培坪之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歷史帳單彙總查詢、行政院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經濟部函、上述兩公司合併案公告、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本院家事法庭113年5月1日桃院增家智93年度繼字第653號函存卷為憑。然查,聲請人並非系爭事件之當事人,既未徵得系爭事件當事人之同意,亦未釋明聲請人與系爭事件有何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又縱屬被繼承人柯培坪之債權人而聲請閱卷,核與系爭事件僅具經濟上之利害關係,亦難認聲請人已釋明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依上開規定及說明,聲請人聲請閱覽系爭事件卷宗,於法未合,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家事第一庭法 官 劉家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温菀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