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
日期
2025-03-04
案號
TYDV-113-家聲-118-20250304-1
字號
家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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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聲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相 對 人 張育維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林玉金之 遺產清冊。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林玉金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林玉金之債權人,因林玉 金已於民國111年4月24日死亡,然其繼承人迄今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致債權人無從就遺產受償,爰依民法第1156條之1規定,聲請命其繼承人即相對人於法定期間內提出遺產清冊,以維聲請人之權益等語。 二、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被繼承人林玉金 除戶謄本、相對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分期付款申請書為證,堪信為真正。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可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李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