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YDV-113-家聲-119-20250331-3
字號
家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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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聲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相 對 人 江世傑 江尉綸 江佳瑩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相對人江世傑、江尉綸、江佳瑩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個 月內,陳報被繼承人林淑芬之遺產清冊。 二、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林淑芬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林淑芬之債權人,被繼承 人林淑芬於民國112年9月1日死亡,然林淑芬之繼承人即相對人江世傑、江尉綸、江佳瑩(下稱相對人江世傑等3人),均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爰依民法第1156條之1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江世傑等3人提出遺產清冊等語。 二、(一)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3個月內提出遺產 清冊,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被繼承人林淑芬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分期付款申請書為證,堪信為真實。相對人江世傑等3人既係被繼承人林淑芬之繼承人,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兆琳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施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