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還溢收裁判費

日期

2024-12-09

案號

TYDV-113-家聲-125-20241209-1

字號

家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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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聲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就與被告羅合助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退還溢 收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溢繳之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應予退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返還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又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1,000元,復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所明定。且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上開規定分別準用於家事訴訟及家事非訟事件。 二、聲請人前對被告羅合助訴請離婚等事件,其中請求離婚部分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及扶養費部分,應徵第一審聲請費1,000元,合計聲請人應繳納4,000元,然原告前繳納裁判費5,000元,業據本院調閱該案卷宗核閱無訛,原告聲請退還溢繳裁判費1,000元(5,000-4,000=1,000),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羅詩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古罄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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