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
日期
2024-11-30
案號
TYDV-113-家聲-62-20241130-2
字號
家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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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聲字第62號 聲 請 人 有限責任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陳芳偉 相 對 人 李火林 陳月娥 李湄筠 陳涵湘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李秀蘭(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清冊。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李秀蘭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李秀蘭之債權人,因被繼 承人李秀蘭已於民國108年8月26日死亡,相對人李火林、陳月娥、李湄筠、陳涵湘為被繼承人李秀蘭之子女,均為被繼承人李秀蘭之第一順位繼承人,相對人迄今未向法院陳報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為此,爰依民法第1156條之1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法定期間內提出遺產清冊等語。 二、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民法第1156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前揭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5 月21日花院能98司執廉452字第12460號債權憑證影本、被繼承人李秀蘭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暨相對人之戶籍謄本為證;又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結果,本院亦未曾受理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此有本院家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為憑。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30 日 家事第一庭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甘治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