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5-03-14
案號
TYDV-113-家聲-85-20250314-4
字號
家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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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聲字第85號 抗 告 人 吳徐員妹 吳嘉煜 吳梁秀英 吳彥緯 吳建成 吳瑞婷 吳美華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 00號 兼 上7 人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吳嘉豪 上列抗告人因聲明異議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月3日113年度 家聲字第85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一)按抗告、再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定有明文。又按抗告、再抗告,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原定額數,加徵5∕10,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亦訂有明文。(二)再按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三)前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準用之。 二、經查:抗告人因與吳秀琴間分割遺產事件,對於本院書記官 之處分提出異議,經本院以113年度家聲字第85號民事裁定駁回異議,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費,本院裁定命抗告人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1,500元,該裁定於民國113年3月4日合法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佐,惟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有本院家事記錄科查詢簡答表、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在卷足證,依上揭說明,本件抗告人之抗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第495 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兆琳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施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