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YDV-113-家聲-96-20241129-1
字號
家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聲字第96號 聲 請 人 陳崇善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本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99號事件歷次開庭之法庭錄音 光碟予聲請人。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第2 項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 項所明定。 二、查聲請人為本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99號事件之被告訴訟代 理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係為了就本件審理過程為充分之了解,並核對筆錄內容,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敘明以促其注意遵守。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甘治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