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停止親權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YDV-113-家親聲-244-20241231-1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244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鄭諭麗律師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宣告停止親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相對人乙○○對於未成年人吳冪(女、民國0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親權應予停止。 二、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程序費用由相對人乙○○負擔。   理 由 一、(一)按父母之一方濫用其對於子女之權利時,法院得依他 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宣告停止其權利之全部或一部,民法第1090條定有明文。又所謂濫用親權之行為,非僅指父母積極的對子女之身體為虐待或對子女之財產以危殆之行為而言,即消極的不盡其父母之義務,例如不予保護、教養而放任之,或有不當行為或態度,或不管理其財產等,均足使親子之共同生活發生破綻,皆得認係濫用親權之行為。(二)次按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1、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2、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3、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民法第1094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相對人乙○○之母,相對人為未成年 子女吳冪之母,吳冪之生父不詳。吳冪於民國000年0月00日出生後即與聲請人及相對人之父吳建雄同住,詎相對人於吳冪出生後1個月即離家而不知去向,未對吳冪善盡保護教養責任,亦未給付吳冪之扶養費。聲請人曾多次聯繫相對人辦理委託監護事宜,惟相對人均未出面,致相對人無法辦理吳冪托育、請領補助等事宜,相對人顯有疏於保護、照顧吳冪而情節嚴重。爰依法聲請宣告停止相對人對未成年人吳冪之親權等語。並聲明:㈠請准停止相對人對吳冪之全部親權。㈡選定聲請人及吳建雄為吳冪之監護人。㈢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三、相對人經本院合法通知而未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四、經查:(一)聲請人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 、聲請人與相對人之instagram訊息截圖、相對人與其胞姊吳奇玫之messenger訊息截圖等為證。(二)而綜觀前開訊息截圖,吳奇玫於113年2月4日下午11時3分許傳送:「你禮拜幾可以,我們真的只要但監護權這個,不會耽誤你太久」等訊息(卷第44頁);聲請人於113年2月15日下午5時08分許傳送:「明天早上要來喔」;113年2月17日上午7時43分許傳送:「幾點來」、「今天不會又不來吧!」、「你到底要不要來,不要讓我一直空等....」;同日下午1時12分許傳送:「你要不來?4點以前去都可以辦」;113年3月19日上午11時18分許傳送:「軒,我要你的身分證影印本、正反面,冪(即吳冪)托嬰要用的」等訊息(卷第55頁反面至56頁反面),而相對人均未回應等情。(三)又相對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有本院公示送達公告在卷可參(卷第33頁),足認相對人對於吳冪之親權行使事宜態度消極散漫。堪信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未對吳冪善盡保護教養責任等語,應屬非虛。(四)相對人身為吳冪之生母,卻逕自離家未歸,且未能照顧處理吳冪之各項生活事務,亦未給付扶養費,自難認相對人有善盡為人母之職責。相對人長時間對於吳冪疏於保護、照顧,已屬消極不作為之濫用親權行為,有停止親權之必要,是聲請人聲請停止相對人對吳冪之全部親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本件吳冪生父不詳,而其母即相對人既經本院宣告停止親權 ,即屬父母均不能行使或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吳冪之權利義務,而聲請人係與吳冪同居之外祖母,聲請人之配偶吳建雄係與吳冪同居之外祖父,依民法第1094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人及吳建雄當然為吳冪之法定監護人,毋庸再由法院選定或指定。從而,聲請人聲請選定其與吳建雄為監護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末依民法第1094條第2項、第1099條、第1099條之1規定,本 件聲請人應於知悉其為監護人後15日內,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人員,於2個月內會同開具受監護人溫乘億之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於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溫乘億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併此指明。 七、依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兆琳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施盈宇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