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停止親權

日期

2025-02-24

案號

TYDV-113-家親聲-244-20250224-2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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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244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鄭諭麗律師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宣告停止親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 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受監護人溫乘億」之記載,應更正為 「受監護人吳冪」。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之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 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之規定甚明。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理由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 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兆琳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施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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