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扶養義務
日期
2024-10-09
案號
TYDV-113-家親聲-245-20241009-1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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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245號 聲 請 人 張玲榛 住○○市○○區○○路000號六樓 張忠信 上列聲請人聲請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2,000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費用2,000元;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免除扶養義務事件,係因 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又此屬因定期給付涉訟,財產利益應以其所應按期給付相對人之扶養費用為計算標準,而相對人為民國00年00月00日生,現年64歲、男性,依內政部公布之112年桃園市簡易生命表(男性)所載,相對人年齡之平均餘命約為18.85年,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復參酌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桃園市112年度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為25,235元,是本件標的金額為3,028,200元(計算式:25,235元×12月×10年=2,810,64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2,000元,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費用,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家事庭 法 官 李佳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於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且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傳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