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子女姓氏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YDV-113-家親聲-268-20241231-1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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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268號 聲 請 人 乙○○ 關 係 人 古士君(亡)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瑩(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甲○(男、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 000000號)之姓氏准予變更為母姓「萬」。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關係人古士君(已歿)為夫妻關係 ,婚後共同育有未成年子女甲○瑩(民國00年0月00日生)、甲○(000年00月00日生),而古士君已於103年3月15日發現死亡,已無法對未成年子女行使保護、教養義務;而未成年子女甲○瑩、甲○自出生後均係由聲請人扶養、共同生活,古士君死亡時,子女甲○瑩、甲○各年僅4歲、1歲,父方親屬均未提供任何幫忙,均由聲請人獨立負擔,且聲請人請求子女改從母性,為使未成年子女將來對聲請人家族成員能增加認同感及歸屬感,爰依法聲請准將未成年子女之姓氏變更改從母姓「萬」等語。 二、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 ,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1)父母離婚者。(2)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3)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3年者。(4)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民法第1059條第5項有明文規定。而民法規範父母子女間之法律關係,向以追求與維護子女之最佳利益為考量,以實現憲法保障子女人格權益之價值,此有大法官會議釋字587號解釋理由書可參。再衡諸姓氏屬姓名權,具有社會人格之可辨識性,與身分安定及交易安全有關;並具有家族制度及血緣關係之表徵及考量單親家庭中重建親子家庭歸屬感之心理需求,故因情勢變更而有事實足認變更子女之姓氏對其確屬有利益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自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以維未成年子女人格發展暨行使親權父或母之家庭共同生活和諧美滿。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經其到庭陳述明確外,並提 出聲請人及未成年子女戶口名簿為證,且未成年子女亦到庭表示同意改姓,並表示以後回到外婆家大家都姓萬,感覺會更像一家人。又本院囑請社團法人臺灣大心社會福利協會對聲請人及未成年子女進行訪視,訪視評估及建議略以:聲請人提出變更姓氏動機主要為未成年人父親過世多年,依據民法1059條第5項可提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目前皆由母系親屬提供照顧,聲請人亦有再婚計畫,過去被迫放棄繼承遺產,未成年子女遺產部分狀況不詳,變更姓氏對未成年人財產權是否有不利之影響,有待法院進一步查證。本會僅訪視聲請人及未成年人,聲請人與公婆因互不信任與當時遺產衝突,讓未成年人介入兩造之紛爭,不利於未成年人之最佳利益,聲請人應協助促進祖孫情感聯繫,以符合未成年人子女之最佳利益。因未成年人繼承父方遺產不詳有待查證,建議法院審酌全案事證,依兒少最佳利益自為裁定之等語(見本院卷第17頁)。本院衡酌,子女變更從母姓僅係姓氏變更,不會影響法定繼承身分,而聲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之動機乃認為變更姓氏有助提升家庭認同感,且聲請人有再婚考量,變更姓氏將有助緩和未來新家庭適應困擾(見本院卷第15頁反面),考量子女長期係由聲請人扶養教育,且多與母系親屬往來,聲請人現有再婚打算,變更姓氏能使子女順利融入新家庭,是認聲請人聲請本案尚無不利益子女之情;再者,聲請人提供子女良好之撫育行為及成長環境,若強求未成年子女繼續從父姓,易使未成年子女對目前照料子女之聲請人家庭認同感及歸屬感產生困擾,若更改姓氏能協助未成年子女增加家族歸屬感,期待其人格成長或名譽、自尊、親情互動等情事均可有較正面之影響而具最佳利益。從而,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律規定及說明,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 日 書記官 蘇珮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