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子女

日期

2024-10-25

案號

TYDV-113-家親聲-286-20241025-1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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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286號 聲 請 人 陳源煌 相 對 人 李心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原為夫妻關係,婚後育有未成年子 女甲○○(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嗣相對人以申請單親補助為由,誘騙聲請人於113年1月19日離婚,迨於同年4月11日兩造前往桃園市大園區戶政事務所辦理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協議改由聲請人任之。惟相對人心生不甘而於當日對聲請人提起傷害等刑事告訴,復於同年4月19日前往新北市新莊區找聲請人之母,將未成年子女騙走後藏匿至今,聲請人多次傳訊息請求相對人返還子女,相對人均相應不理,致聲請人迄今未能見到未成年子女,為此,請求相對人交付子女,以維聲請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等語。並聲明:相對人應將未成年子女交付聲請人。 二、相對人則以:聲請人沒有穩定之工作與收入,又傳訊息威脅 相對人要餓未成年子女3天,還要將未成年子女送至孤兒院,相對人才將未成年子女帶回。惟相對人已於113年8月9日將未成年子女交付予聲請人等語置辯。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兩造為夫妻關係,育有未成年子女甲○○( 000年00月00日生),並於113年1月19日協議離婚,並約定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由兩造共同任之,嗣於同年4月11日又協議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改由聲請人任之。相對人於同年4月19日將未成年子女帶離未歸,經聲請人報案協尋失蹤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兩造戶籍謄本、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龍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書、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協議書等件為證,且為兩造所未予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四、經查,本件經委請本院家事調查官調查後,建議略以:本件 兩造皆坦承有經濟問題,女方若長期委託保母照顧可預見長期保母費無法負荷,男方過去信用不良目前工作收入不穩定,家調官勸諭善意父母,與兩造協商恢復過去照顧模式即子女委由男方母親照顧,兩造專心工作解決經濟問題,女方同意將子女交由男方母親照顧,但表示僅能承擔每月新臺幣3,000元扶養費,其餘照顧費由男方自行承擔。後續113年8月8日開庭時,女方同意交付子女,於翌(9)日本院家事服務中心女方將子女交付男方,迄今9月底追蹤,子女仍由男方母親或男方照顧等語,此有本院家事調查官113年度家查字第86號調查報告在卷可參(見本院113年度家暫字第81號卷第24至26頁),因此兩造於本件審理時,已協議至本院家事服務中心交付子女完畢,現未成年子女由聲請人及聲請人之母照顧中,相對人既已將未成年子女交付予聲請人,因此聲請人聲請交付子女已無權利保護之必要。從而,本件聲請,應已無必要,應予駁回。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姚重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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