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扶養義務
日期
2025-03-03
案號
TYDV-113-家親聲-318-20250303-2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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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318號 抗 告 人 甲○○ 丁○○○ 乙○○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丙○間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 14年1月1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 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 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家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温菀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