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減扶養費
日期
2025-03-24
案號
TYDV-113-家親聲-392-20250324-3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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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392號 抗 告 人 乙○○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酌減扶養費事件,抗告人對於本 院民國114年2月17日113年度家親聲字第392號、第393號裁定提 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抗告人繳 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甘治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