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輕扶養義務

日期

2025-01-15

案號

TYDV-113-家親聲-419-20250115-1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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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419號 聲 請 人 丙○○ 相 對 人 乙○○ 特別代理人 己○○○○ 上列當事人間減輕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丙○○對相對人乙○○之扶養義務應予免除。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聲請人之父親,聲請人於民國00年 0月00日出生,而相對人自聲請人出生時起,即未曾照顧聲請人及負擔聲請人之扶養費用,更經常有對聲請人為毆打等暴力行為,是因相對人無正當理由未對聲請人負保護教養之責,其未對聲請人盡扶養義務情節重大,若由聲請人對相對人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為此,爰依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第2款、第2項之規定,請求免除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法定扶養義務,若認無法免除扶養義務,則請求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減輕為每月新臺幣(下同)1000元。 二、按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民法第1114條第1款 定有明文,但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㈠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㈡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民法第1118條之1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相對人為聲請人之父,相對人與聲請人之母戊○○於86年9月15 日結婚,婚後育有聲請人(00年0月00日出生)等情,有兩造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堪信為真。  ㈡次查,相對人係00年00月0日生,於112年度之所得為50,940 元,名下財產僅有汽車1輛、機車1部,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相對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佐。又相對人現被安置於甡光老人長照中心,行動須依靠輪椅,雖有意識,但因為腦中風所以意識混亂,於本院訊問程序時,法官詢問相對人出生年月日、居住何處、身分證號碼等問題,相對人均無法回答。復據相對人特別代理人於本院訊問時陳稱,相對人於113年1月中風迄今,每月安養費用為38,000元。是綜合上情,堪認相對人名下財產不足維持其生活,需受人扶養,而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子女,依前開法律規定對相對人有扶養義務。  ㈢聲請人主張「相對人自聲請人出生時起,即未曾照顧聲請人 及負擔聲請人之扶養費用,更經常有對聲請人為毆打等暴力行為,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聲請人之義務且情節重大」乙節,除經聲請人陳述明確外,亦據證人即聲請人舅舅丁○○證稱:「(法官:在聲請人丙○○成年之前,你自己親眼目睹到,聲請人丙○○、相對人乙○○間相處狀況為何?)相對人乙○○暴打聲請人丙○○、證人甲○○,放火燒書包,還有上新聞,還有撬傢俱,全部都打破,經常在店裡、家裡大吼大叫、罵人。(法官:所謂暴打聲請人丙○○,親眼看到的情形有幾次?)經常,次數很多。(法官:聲請人丙○○在成年之前,都是誰照顧他的生活起居?)他媽媽。(法官:相對人乙○○有無照顧他的生活起居?)沒有。(法官:在聲請人丙○○成年之前,聲請人丙○○的扶養費用都是誰支出?)他媽媽。(法官:相對人乙○○有無付扶養費?)沒有,他連自己的生活都有問題。(法官:相對人乙○○有無工作?)有,但收入只有一點點,收入養他自己都不夠了。」等情;證人即聲請人母親戊○○證稱:「(法官:聲請人丙○○滿二十歲之前都是誰在照顧?)我、證人丁○○、娘家爸媽。(法官:相對人乙○○都沒有照顧聲請人丙○○?)我們住工廠,但他不是照顧,都是我在照顧,他都沒有照顧聲請人丙○○,久了之後聲請人丙○○也怕接近相對人乙○○,我盡量讓聲請人丙○○不要和相對人乙○○在一起,我也會怕相對人乙○○對聲請人丙○○暴打,這是家裡的陰影。(法官:聲請人丙○○滿二十歲之前扶養費都是誰支出?)我還有娘家。相對人乙○○從聲請人丙○○小時候從來沒有買過任何一個東西送他。只要聲請人丙○○想要的上學用品或是需要的日用品都是由我買給聲請人丙○○的。(法官:相對人乙○○在聲請人丙○○滿二十歲前,有無工作?)他是掛名的負責人,但他都在打遊戲、交網友,三不五十就出去,半天都沒回來。(法官:相對人乙○○是有收入的?)他沒有收入。(法官:相對人乙○○沒有收入靠什麼生活?)我負責買飯給他。」等情;證人即聲請人姊妹甲○○證稱:(法官:在聲請人丙○○20歲之前,聲請人丙○○、相對人乙○○之間相處情形?)不管聲請人丙○○做什麼事情,只要相對人乙○○打遊戲輸了或是心情不好,就會拿小孩出氣,像是體罰,罰跪一邊跪一邊蹲,逼聲請人丙○○脫褲子,讓生殖器勃起,讓修車工具掛上去讓他不能掉,如果掉了就會造成更嚴重的體罰。(法官:在聲請人丙○○滿20歲之前,聲請人丙○○都是由誰照顧?)媽媽。(法官:相對人乙○○都沒有照顧聲請人丙○○嗎?)他活在自己的世界,他不在意我們,他都沒有照顧聲請人丙○○,他連飯都會直接丟掉也不讓聲請人丙○○吃,他就是想折磨我們,我們三餐都沒辦法好好吃,他會逼我們跟他出去吃,如果菜色不滿意他就翻桌。(法官:在聲請人丙○○滿20歲之前,聲請人丙○○的扶養費用都是由誰支出?)都是媽媽。(法官:相對人乙○○都沒有工作嗎?)他很偶爾心情好一個月工作一、兩次,但會突然工作就跑出去。(法官:相對人乙○○的工作收入都沒有來養家、養聲請人丙○○嗎?)都是舅舅在扶養,都是舅舅在養我們全家,相對人乙○○自己生活費都沒辦法應付自己。」等情。渠三人之證詞核與聲請人所述相符,是堪認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對於聲請人自幼年時起即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等情,應屬實在。 四、綜上,相對人於聲請人未成年時期,依法本應對聲請人負扶 養義務,然相對人無正當理由未盡其扶養義務,情節重大,揆諸前開說明,本院認倘由聲請人負擔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顯失公平。從而,聲請人依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第2款、第2項之規定,聲請免除其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家事第一庭法 官 劉家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温菀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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