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日期
2025-01-31
案號
TYDV-113-家親聲-426-20250131-1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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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426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乙○○對相對人甲○○之扶養義務應予免除。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與聲請人之母親丙○○於民國73 年間結婚,並育有聲請人乙○○、聲請人之姐丁○○、聲請人之弟妹戊○○、己○○。相對人與丙○○婚姻期間,相對人稍有不如意動輒就會對聲請人打巴掌、拳打腳踢、謾罵。相對人於84年間與丙○○離婚後,讓聲請人及姐姐住在貨車上,三餐不繼,相對人仍經常對聲請人拳腳相向,逼聲請人等去兜售商品,相對人躲債時,還曾唆使聲請人至廟宇偷香油錢及許願池的硬幣。因相對人對聲請人經常為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情節重大,由聲請人負擔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顯失公平。爰依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第1款、第2項之規定,請求准予免除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等語。 二、按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民法第1114條第1款 定有明文。又民法第1118條之l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為其父親,相對人於聲請人未成年時期,經常對聲請人動輒打巴掌、拳打腳踢、謾罵等情,核與證人丁○○(聲請人之姐)證稱:相對人只要不開心、心情不好就會動手打小孩,相對人對聲請人應該是兩、三天動一次手,有時幾乎每天都動手,相對人會直接拿身邊東西(如茶杯、遙控器、手機)丟向聲請人,還曾摔過電視,此外,相對人會拿竹子、長條物狀或掃把等物打聲請人、或直接用手打巴掌、或用腳踢,相對人還會叫聲請人半蹲一到兩小時等語;及證人丙○○證稱:相對人經常打罵聲請人,有時候兩、三天一次、有時當天就有兩三次,如果不順相對人的意,相對人就會拿身邊的東西(如掃把、杯子、碗)直接打下去等語相符,堪認相對人於聲請人未成年時期,對聲請人有幾近虐待之身體、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且情節重大,如仍令聲請人對相對人負擔完全之扶養義務,顯失公平,從而,聲請人請求免除其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甘治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