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子女姓氏

日期

2024-10-29

案號

TYDV-113-家親聲-429-20241029-1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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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429號 聲 請 人 乙○○ 住○○市○○區○○路○段000號9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未成年子女甲○○(女,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之姓氏准變更為母姓「李」。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第三人丁○○原為夫妻,共同育有未 成年子女丙○○、甲○○(女,民國000年0月00日生),因丁○○於108年9月19日過世,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遂由聲請人單獨任之;此後,未成年子女即與聲請人同住並受照顧之,父系親屬鮮少往來或探視未成年子女,因甲○○與聲請人關係緊密,希冀讓甲○○改從母姓,提升親子關係之歸屬感。是為甲○○最佳利益考量,爰依法聲請變更甲○○之姓氏改從母姓「李」等語。 二、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 ,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㈠父母離婚者,㈡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㈢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㈣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民法第1059條第5項定有明文。而民法規範父母子女間之法律關係,向以追求與維護子女之最佳利益為考量,以實現憲法保障子女人格權益之價值,此有大法官會議釋字587 號解釋理由書可參。再衡諸姓氏屬姓名權,具有社會人格之可辨識性,與身分安定及交易安全有關,並具有家族制度及血緣關係之表徵,及考量單親家庭中重建親子家庭歸屬感之心理需求,故因情事變更而有事實足認變更子女之姓氏對其確屬有利益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自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以維未成年子女人格發展暨行使親權父或母之家庭共同生活和諧美滿。 三、本院之判斷:   ㈠聲請人與丁○○原為夫妻,共同育有未成年子女丙○○、甲○○,嗣丁○○於108年9月19日過世,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遂改由聲請人單獨任之等情,有聲請人、未成年子女及丁○○戶籍謄本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至6 頁),並經聲請人到庭陳述明確,堪信為真實。㈡本院囑託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對聲請人及未成年子女甲○○進行訪視並提出評估,結果略以:⒈變更姓氏動機理由:因未成年子女學習表現不佳,覺得改名順便改姓氏對其有幫助,也向子女說明因為媽媽單獨撫養,所以本來就希望兩名子女都改從母姓,促進情感的親密度,但因為訴外子女有魔術得獎紀錄,其原始姓名對其有意義,故未變更訴外子女之姓氏。對此有徵詢過未成年子女祖母意見,其也同意,平常少有往來;去年未成年子女祖父過世,未成年子女姑姑要求兩名未成年子女拋棄繼承,並表示未來未成年子女祖母過世也是會這樣要求。⒉綜合評估及具體建議:綜上評估,未成年子女生父已歿,據聲請人所述父系親族對未成年子女有排除之情,顯有不利子女之情事,故認聲請人之請求動機並無不善。考量未成年子女自出生以來均由母系親族付出照顧,逝者已矣,來者可追,改從母姓能對聲請人有所寬慰以促進其對未成年子女之積極撫育,對未成年子女成長發展實有助益;未成年子女於訪視過程亦表達其對變更姓氏之期待,故認本案變更姓氏對未成年子女有益等語,有該協會113年10月11日助人字第1130395號函附之社工訪視(變更姓氏調查)報告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13至14頁)。  ㈢綜合上情,本院審酌自丁○○過世後,甲○○即與聲請人同住並 由聲請人單獨扶養,與聲請人及母系親屬感情連結程度十分深厚,與父系親屬間則少有聯繫,情感連結程度低,且聲請人方之母系家族始為甲○○現在之生活領域及親族表徵,倘若令甲○○續從父姓,不惟恐使母系家族親友對於甲○○融入家族產生疑惑及因姓氏認同產生之隔閡,亦不利於甲○○日後建立與母系親族之認同及歸屬感,對於甲○○並非有利,是為求甲○○人格之健全發展,聲請人聲請變更未成年子女甲○○之姓氏,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可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堯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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