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子女姓氏
日期
2024-10-31
案號
TYDV-113-家親聲-437-20241031-1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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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437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佘遠霆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未成年子女丙○○(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姓氏准變更 為母姓「林」。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原為夫妻,育有未成年子女 丙○○,嗣二人於民國107年9月18日經法院判決離婚、由聲請人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丙○○之權利義務。聲請人具原住民身分,變更未成年子女丙○○之姓氏從母姓,有助於丙○○取得原住民身分,享有諸多原住民身分可享有的獎勵或補助,且未成年子女亦表達希望從母姓,爰聲請變更未成年子女曾艾佳之姓氏為母姓等語。 二、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 ,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民法第1059條第5項定有明文。姓氏屬姓名權,具有社會人格之可辨識性,與身分安定及交易安全有關,並具有家族制度及血緣關係之表徵,惟民法規範父母子女間之法律關係,向以追求維護子女之最佳利益為考量,以實現憲法保障子女人格權益之價值(此有大法官會議釋字587號解釋理由書可參),考量單親家庭有重建親子家庭歸屬感之心理需求,故因情事變更而有事實足認變更子女之姓氏對未成年子女確屬有利益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自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以維未成年子女之人格發展、暨行使親權之父親或母親與子女的家庭生活和諧美滿。而法院在決定是否准予變更子女姓氏時,應審酌子女之意願及其人格發展需要、子女之利益等因素,予以綜合判斷。另所謂子女之利益,應綜合家庭狀況、親權行使、子女人格成長等各情狀予以審酌,蓋就未成年人之成長歷程而言,姓氏除具有社會識別性外,更具自我認同機能,故聲請變更未成年子女之姓氏,應以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為依歸,至於父方或母方的心理感受,則非優先考量之點。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聲請人與相對人原為夫妻,育有未成年子女丙○ ○,嗣二人於107年9月18日經法院判決離婚、由聲請人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丙○○之權利義務的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為證,堪信為真。 ㈡聲請人為太魯閣族之山地原住民,此有聲請人之戶籍謄本附 卷可憑。聲請人主張變更未成年子女丙○○之姓氏從母姓,有助於丙○○取得原住民身分,變更後丙○○可享有諸多原住民身分的獎勵或補助,對丙○○有利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函詢原住民委員會,據該委員會函覆本院:依原住民身分法第3條第1項規定,父或母為原住民,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取得原住民身分:一、取用父或母所屬原住民族之傳統名字。二、取用漢人姓名並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父或母所屬原住民族之傳統名字。三、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依上開規定,未成年子女之母親具原住民身分,父不具原住民身分,該未成年子女若從母姓,得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見本院卷第26頁),是堪認本件聲請人主張未成年子女丙○○若改從母姓,係對未成年子女有利,應屬實在。復審酌社團法人台灣大心社會福利協會社工之訪視調查報告,未成年子女丙○○目前與聲請人及母系家族人同住,丙○○自己亦期待同母姓,有訪視調查報告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0頁)。本院審酌上情,認未成年子女應有於單親家庭中重建家庭歸屬感的心理需求,本件未成年子女若改從母姓,除可讓其享有原住民身分的獎勵或補助外,且有助於未成年子女人格之健全發展,故認讓未成年子女丙○○改從母姓,應符合未成年子女之利益。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甘治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