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子女姓氏

日期

2025-02-03

案號

TYDV-113-家親聲-437-20250203-2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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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437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佘遠霆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31 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一頁第19行關於「丁○○」之記載,應更正為 「丙○○」。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甘治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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