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子女姓氏

日期

2024-12-18

案號

TYDV-113-家親聲-440-20241218-1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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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440號 聲 請 人 丙○○ 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於民國109年11月17日兩願離婚,並約 定由聲請人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甲○○(女,000年0月00日生)之權利義務。兩造離婚已逾4年,甲○○與聲請人家人及同居人相處良好,聲請人並於112年間產下一名兒子,家庭關係穩定,為避免甲○○求學過程中被質疑身分,希望改姓增加家庭認同及排除矛盾。甲○○亦希望與聲請人同姓,且了解改姓亦不影響其與胞妹吳稚妘之感情及相處。爰依民法第1059條第5項規定,聲請變更甲○○之姓氏為母姓「詹」等語。 二、相對人則以:聲請人前於111年間已聲請過變更子女姓氏事 件,並經本院以111年度家親聲字第557號民事裁定駁回。聲請人曾聲稱將於每年聲請改姓直至成功為止,致相對人不堪其擾,本次聲請之背景條件均與前次聲請相同,相對人不同意變更子女姓氏等語置辯,並聲明: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 ,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㈠父母離婚者。㈡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㈢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㈣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民法第1059條第5項定有明文。而姓氏屬姓名權而為人格權之一部分,具有社會人格之可辨識性,除與身分安定及交易安全有關外,尚有家族制度之表徵,因此始賦予父母選擇權,惟因應情勢變更,為子女之利益,父母之一方或子女自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又條文中所謂「為子女利益」,為抽象法律概念,實質內容必須透過解釋予以補充,而民法對於父母子女間之法律關係,向以維護子女最佳利益為最優先考量,藉以確實保障子女人格權益之價值,至於如何為子女利益,必須綜合家庭狀況、親權行使、子女人格成長、子女之意願等整體情狀予以審酌。 四、經查:  ㈠兩造原為夫妻,婚後育有未成年子女甲○○(000年0月00日生 ),兩造於109年11月27日協議離婚,並約定由聲請人行使負擔甲○○之權利義務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可證(見本院卷第5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應堪認定。  ㈡本院囑請社團法人台灣大心社會福利協會訪視兩造及未成年 子女後,綜合評估與建議略以:兩造離婚後,由聲請人行使未成年人權利義務及負擔,相對人行使未成年人妹妹之權利義務及負擔,目前相對人皆維持穩定會面交往,維持親子關係,評估相對人無未盡保護教養義務之情事,聲請人聲請變更姓氏動機在於考量另組家庭,在一家四口姓氏有不同之情況,未成年人歸屬感及認同感,但未成年人恐面臨父親親屬與妹妹不同姓氏,與父系家族之認同感到為難之情況,審慎評估是否會造成手足之間疏離感及比較心理,經查桃院增家春111年度家親聲字第557號裁定不予變更姓氏,未成年人尚未具有變更姓氏之認知與意義,建議法院若認為適當,不予變更未成年人姓氏。社工僅就受訪人之陳述做出建議供鈞院參考,仍請鈞院再審酌兩造當庭陳述及其他相關事證,依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裁定之。此有該協會113年11月1日(113)心桃調字第556號函及所附未成年人親權(監護權)訪視調查報告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0至41頁)。  ㈢本院審酌前開訪視報告、兩造之陳述及一切情狀,認本件聲 請人雖以兩造離婚多年,甲○○於求學過程中及未來繼婚家庭中將面臨質疑或矛盾,不利於甲○○之身分認同,而提起本件聲請,然兩造離婚後相對人仍有維持每月至少一次與甲○○會面交往,足徵甲○○與相對人間尚保有父女關懷之情,如逕予更改甲○○姓氏,恐使相對人與甲○○之互動狀況徒增變數而不利於甲○○之心理及人格健全發展,且甲○○現年7歲,以其目前心智發展尚不能全然知悉變更姓氏意義,未能完整評估更改姓氏所帶來之影響,而聲請人復未提出保留父姓對甲○○不利,或變更為母姓確實對甲○○較有利之其他具體事證,聲請人固到庭陳述會擔心甲○○在學校面臨同儕詢問何以與同住家人不同姓氏之事,然尚難逕此認定甲○○因姓氏問題產生家族認同或歸屬上之困擾,且變更姓氏亦非協助兒少面對重組家庭的適應之解方。準此,本件變更未成年子女姓氏不符合未成年子女甲○○之最佳利益,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李佳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傳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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