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等

日期

2025-02-24

案號

TYDV-113-家親聲-456-20250224-2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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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456號 聲 請 人 丙○○ 兼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3日 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教示欄中關於「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 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之記載,應更正為「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李佳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傳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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