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等

日期

2025-02-24

案號

TYDV-113-家親聲-456-20250224-3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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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456號 抗 告 人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等2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抗告 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月23日所為之113年度家親聲字第456號民 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500元,逾 期未繳納即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 )1,500元;再抗告者亦同,非訟事件法第17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定有明文。次按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抗告人對於本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456號給付扶養費 事件所為裁定提出抗告,應徵裁判費1,500元。茲抗告人提起抗告僅繳納裁判費1,000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50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李佳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傳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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