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扶養義務

日期

2025-01-15

案號

TYDV-113-家親聲-505-20250115-2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505號 聲 請 人 乙○○ 丁○○ 丙○○ 共 同 代 理 人 楊晴翔律師 陳立蓉律師 相 對 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6 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五頁第2行關於「林立仁、林立文」之記載 ,應更正為「乙○○、丁○○、丙○○」。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復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李佳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傳哲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