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等
日期
2024-10-08
案號
TYDV-113-家親聲-507-20241008-1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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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507號 聲 請 人 甲OO 住○○市○鎮區○○路○段000巷000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OO間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等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費用新臺幣1,000元,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聲請人本件聲請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等事件,屬家事非訟事 件,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惟聲請人本件聲請未繳納上開費用,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 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翁健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趙佳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