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子女姓氏
日期
2025-02-13
案號
TYDV-113-家親聲-573-20250213-1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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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573號 聲 請 人 甲○○(原名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用。 查本件為家事非訟事件,且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 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 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 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3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羅詩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古罄瑄